我市农产品斩获3枚金奖
所以个案中的公正问题以及它的评判标准问题,就是案例法哲学要研究的问题。
让?克莱伯斯:软法的不可取,载罗豪才、毕洪海编,《软法的挑战》,前注1,第315-331页。另外参见刘小冰等:《软法原理与中国宪政》,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
罗豪才、毕洪海编:《软法的挑战》,商务印书馆2011年。[40]参见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国际普通法理论聚焦于非国家行动者的裁决或标准。[33]而达此目的,诉诸文字与公开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很难形成沟通与对话。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而且,沟通是否能在双向对称结构中充分进行,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发送者和接收者是否有足够的动机、能力或者机会。[41]因此,两种模式似乎分别接近地对应软法的沟通和硬法的沟通。选取司法制度中所普遍存在的程序失灵现象作为分析要点,可透析我国的法官、检察官职业角色异化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
12 由于要对每一名司法官员的业务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如果逐一进行个案办案过程的观察与评估的话,将使司法成本不堪重负。为检察院设定撤回起诉率、法院判决无罪率、法院改变定性等考评指标。在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下,任何一个办案人员的业务工作重心不再围绕案件进行,而是围绕汇报的方便而进行。比如说民事案件法院重视考核调解率、上诉率。
因此,如若为所有司法人员的行为确定严格的内控机制,并且为每一个案件确定统一的考核标准的话,那么这种管理方式即使能够达到奖勤罚懒的效果,其也使法律人失却了理性的思考能力和独立的办案担当,进而围绕行政审批和绩效考核而异化成了职业利益的傀儡。(二)绩效考核制度与法律人之异化 绩效指标是一套用于衡量考评对象工作努力程度和具体绩效水平的相对客观化的标志, 而绩效考评(performance measurement) 就是定义、衡量和运用这些指标的过程。
2、破坏直接审理原则,审者不判,判者不审。16就我国检察机关业务考评制度来说,主要为体现在各种量和率基础上的量化管理。悖离现代法治要求的科层制司法,其在与司法官员的磨合中使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异化为科层制的奴仆。而且从客观而言,案件请示制度的形成也和长期存在的我国立法不完善,法官素质普遍偏低等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在现代法治的逻辑下,对法官审判活动的评价倾向于程序性的评价而非结果意义的评价,其所遵循的更多是一种程序正义观,而非结果正义观。在应然层面来说,无论是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还是审判机关审判阶段,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官员的主要职责在于审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一切司法活动都应当围绕案件的证据和当事人进行。3 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司法官员也不同于行政官员。 摘要:在科层制的司法组织构造中,司法官员逐渐悖离了其作为法律职业者的角色,具体体现为悖离独立裁量者身份,悖离法律专业素养,悖离了程序正义信仰,悖离中立无涉定位。
2、侧重于对办案结果的考评而忽视办案过程,以案件在后继程序的处理结果作为考评依据。转化为其自身职业利益或者其部门利益的代言人,悖离了法律人本应具备的中立无涉角色定位。
具体而言,是指立法者所确立的法定程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受到了规避和搁置,以致使刑事诉讼法的书面规定在不同程度上形同虚设。在应然上的相互监督关系,在实然上异化为一种隐秘的合作关系。
法律人的角色进一步被异化,甚至引发了司法活动的异化。再者,就司法官员个人素质来说。16 参见王怀明编著: 《绩效管理》,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78页。而鉴于我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内大部分担任中层、高层领导干部的人员往往并不具备正规的法学专业背景,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怪现象:具有法学理论知识和办案能力的年轻办案人员,却不得不在案件请示制度中,听从年长的缺乏法律知识的领导的指挥。在这样的结构中,每一个人都不可能发挥自己的主体能动性,都是消极地适应上级的命令,因此只能是命令和服从的关系。
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律制度,其均有内在的价值追求和自生目的,比如宪法追求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民法追求对公民意思自治的保障等等。从当前领导人的讲话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的并非司法的地位独立于国家和社会,而是要求司法的地位派生和从属于、服务于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
司法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社会力量实现外部制约。在刑事诉讼法领域,这个问题尤其明显,突出表现就是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失灵现象。
科层制司法及其行政内控机制 正是由于共同的目标与政策要求分外重要,因而法院、检察院需要作为一个整体管理和控制单个的法官、检察官,进而采取有效的方式指挥每个案件的办理,使具体案件的处理服从于既定的政策目标和当前的社会大局而毫不偏离。第四,我国社会转型期治安环境恶化、社会矛盾复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顺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之需要,避免社会矛盾激化。
权力的分散在引发效率降低的同时,也存在一种责任分散与责任共担的效果。一般认为,案件请示能够有效弥补抽象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之缺陷,尤其是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能够起到有力的把关作用,保证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此为案件请示制度的正面效应。因此,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应然层面上,法官只服从于法律以及自己的良心和理性,依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的判断,不应当受到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扰。法院的科层制内部结构,配合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大幅压缩了司法官员作为独立裁判主体的个性与理性,使其异化为服从上级命令的机器。
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裁量权,要求案件的办理者,依据其对案件的了解,综合把握案件情况而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与程序处理。1、以后继程序的处理结果评价在先程序业绩的考评逻辑,诱使司法人员在办案实践中过度偏重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而忽视诉讼程序正义的保障。
还如,强制措施本来仅是一种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暂时性人身限制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异化为对实体裁断的前奏和预演。因此,我国的司法机关需要发挥一个整体性的控制作用,不能放任司法官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
由于现代法治理念遵循法官独立的原则,因此西方的法院仅是独立行使职权之法官的联合体,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每位法官裁判权的充分自由行使,而不是驾驭于法官之上而进行干预和管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三机关协调商量是已成为了完成考核要求的一大法宝 18。
法律人从而也就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丧失了自身的专业本色,丧失了自身的职业操守。任命法官的方法、终身制、工资保障和其他服务条件被用来确保他们不受外来压力的干扰,独立于所有权威(除了法律权威)。科层制司法虽然严重制约我国法治发展,但其并不是最为可怕的。进入专题: 科层制 法律职业 程序失灵 司法 。
其次,我国司法系统内部尚自充斥了很多未经严格法律训练的社招、军转人员,其职业素质的低下使其不具备独立行使裁职能的能力。8 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 2007年,第 6期 第94页。
司法机关及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员,受其职业利益的驱动而抵制对案件做出无罪处理,倾向于选择定罪免刑、定罪判缓刑、或者是取保候审后长期不撤案的方式,借以实现体面下台的目的,视嫌疑人、被告人权益如无物。原文发表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4期,题目为《科层制司法与法律人的异化:从刑事司法探讨》。
然而,案件请示制度有其固有的内在弊端,负面效应非常显著:1、影响审级独立,架空两审终审。关键字:科层制 法律职业 程序失灵 司法 引 言 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